提问

我在2007年的时候单位集资建房,有一个集资房的名额。我自己不想买。当时有一个南京本地人通过介绍认识了我,愿意由他来出钱购买这个集资房。当时约定的价格是3000一平方米,税费两个人分担。现在8年过去了,房子也办了证,可以过户了。但是当时约定的3000元价格房产局不认可,要根据评估价来过户,这样税费就大幅度上升了,这种情况,是否可以毁约?

江苏-南京 发表于:2015-12-01 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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