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是一名香港公司的员工(在大陆替香港公司工作8年)但香港公司是没有在大陆没有注册的,香港公司在大陆只有一个办公室和展示厅,工作方式是以电子邮件或者电话的形式由内地主管领导安排工作的,员工工龄8年(大陆发人民币工资,发放方式以前是以现金形式的发放人民币,前两年改变为由香港财务公司委托大陆委托人转帐到人民币户口上),公司没有和员工签劳动合同,现在想马上解雇又不想赔偿(注意:现在的解雇也是打个电话通知,没有有任何书面形式的通知),现在这样的情况,怎么样处理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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