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怀孕4个月的时候身体不适请假,两天后公司要求员工请长假,同时要求孕妇三天内提供病假条,病历单,请假条,结婚证,工龄证明等,由于员工未能及时提供,以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解除,员工申请了劳动仲裁,经过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补发员工工资,公司不服上诉至秦淮区法院,经过多次审理及协商都未果,上周再次开庭审理并邀请了人民陪审员,此次举证过程中,公司当初和员工签了合同,但是其中一份在公司,公司那一份有填写期限,工资标准,作息时间等,另外一份在员工这,但是员工手里这一份合同是空白,没有任何填写内容。同时公司提供了一份合同但是劳动者签名是伪造的,不是劳动者本人签字的,这样情况劳动者因该怎么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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