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2005年应聘到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做驾驶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到安徽省电力研究设计院工作。于2015年12月10日早上上班时间9点半左右在安徽省电力研究院某会议室突发疾病,感到后背剧烈疼痛,后经同事送往安医第二附属医院救治,然后又转至安医第一附属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起因是高血压病所导致的主动脉夹层I型疾病,医生要求尽快手术。安徽省电力研究设计院先捐赠了5万元医药费,而后他们在单位进行了私人筹集8万元借给我母亲做医药费,并且叫我母亲写了欠条。因为病情严重,手术并发症等原因我父亲于2015年12月24日凌晨4点左右去世。请问安徽省电力研究院和这家人力资源公司有哪些赔偿责任?电力研究院私人筹集到8万元,我的母亲有义务偿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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