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问问,我有个朋友在广州一家公司的分公司工作了三年,然后去年年底的时候,公司以上市为由,要他们签了跟广州分公司的辞职报告。然后再另外跟北京总公司签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要炒了她的话,是按照三年赔偿,还是按照一年赔偿呢? 不确定广州跟北京的公司是总分公司,还是母子公司
人
发表于 2016-02-25 18:08
三年。详细请咨询: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传媒大厦B座18楼(即南方日报社隔壁),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杨慧律师,电话13312962803/13903069658 QQ微信1879753029
发表于 2016-02-26 11:52
您好,应按3年。详细情况可以电话咨询我13928752633,或者您也可以直接上到律所来找我,地址是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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