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4年4月在一家集团公司签了三年劳动合同,于2015年11月公司以业务调整名义要求本人将劳动合同调整至关联公司,两家公司法人均为同一人,合同均在公司保管。于2016年3月公司人事口头通知我由于公司业务调整不用再打卡上班,我要求人事出具书面理由及告知单,遭到拒绝。请问律师我应如何维权?如果是仲裁应该在子公司注册地仲裁还是集团公司注册地仲裁?
人
发表于 2016-03-11 17:06
向TA提问保存证据,在工作地或子公司所在地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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