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一个私有企业的采购,A因职务上的便利,负责一个采购项目,B是A的朋友,但不是A的工作单位那个私有企业的员工,也不是那个供应商企业的员工,A与B合谋,利用A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吃一笔回扣,A负责那两个公司签约,B负责与那个供应商公司谈价格,结果,A吃了一万块钱回扣,B吃了六千块钱回扣,A、B的回扣款,都是由那个供应商公司,直接打到他们的账户。问题1、A、B是否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共同犯罪?2、A吃的回扣款,按一万元计算,还是按照一万六千元计算?3、A和B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还都是主犯?
人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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