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们公司与一家企业2011年签订租车协议,2012年5月份结束。一直有一笔尾款(3万多)未能结算给我们。2013年,我们去过他们公司一次,公司没报出来,未能有说法。2016年3月,我们再次去他们公司,他们说已经报销出来了,被经办人领出来了,与他们公司无关了。于是我们找到经办人,他当天就把尾款给了我们。但我们一直在想,经办人是否需要补偿我们第二次去他们公司产生的路费和部分利息赔偿。这个算经办人不当得利吗?我们可否起诉他?

福建-福州 发表于:2016-07-05 16:32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福州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福州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