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男】在2003年结婚,婚后有一女儿,由于夫妻性格上的原因在2014年8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女儿11岁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拿200元抚养费,婚后财产全部归女方】离婚后女儿没有走继续留在男方家里生活和学习到2016年8月,这两年的时间,男方从未和女方要过抚养费,女方也为给,现在女方要把孩子带走,还要求男方增加抚养费,【女方现在以再婚怀孕7个月,男方为了孩子一直单身】我想我问下,1。我现在能否要回孩子的抚养权。2。我是否可以拒绝增加抚养费,就按离婚协议里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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