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一家县属国有发电企业,在职职工200余人,正常经营,年利润略有盈余。县里为打造水景工程,引进一家市属企业在下游修建新电站,导致原电站尾水位抬高不能持续经营。县里与这家市属企业达成某种协议,意思是人员问题由县里负责。县里则采取强制解散企业,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且不再提供就业岗位(仅提供就业帮助)。请问县里是否有权解散这样的企业,这样的补偿安置是否合理?

重庆-重庆 发表于:2016-09-03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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