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09年得的拆迁通知,由于当时未谈妥,2009年时的拆迁人是xxx市xx区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期间我方曾多次找拆迁人协商未果。 2016年十月终于协商妥基本前提和拆迁方案。但现在和我方谈妥要签协议的拆迁人是xxx市xx区人民政府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可现在的拆迁人要用2009年拆迁人作为甲方的合同和我们签订安置补偿商品房协议,这样是否可行??

山东-济南 发表于:2016-11-08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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