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放贷法院已下达判决过我没有参与提告(其他人告他的时候跟我说的不要告他财产变卖就让我拿回本金现在说话不算数),现在再告他二次欺诈可以吗?
人
发表于 2016-09-12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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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名字对,身份证号码假,有手印,有手机录音,可以起诉对方欺诈吗,可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吗?
夫妻双方签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婚后属于共有财产,条约上写有双方自愿签订。如果离婚,一方能以胁迫,欺诈才签订,能反悔吗?
2015嘉民初字第1418号【一立镇鸿升小区】事情经过:2015年2月25日我妈资助14.8万元在一立镇鸿升小区B幢一单元2楼2号购买住房一套,看房时就简单看了室内及向山,刘静称统一办理房产证!门窗都没安装房子没竣工验收!伍英协助刘静拟写售房合同:卖方:一立鸿升小区(第一页)电话:18990831813【刘静】地址:南充市嘉陵区一立镇兴教街买方:杨*身份证号码:…………地址:四川南充一立1-10电话:留的在场人陈正礼的号码卖方:刘静(第二页)签名按指纹买方:杨*签名按指纹在场人:陈正礼(签名按指纹)(卖方有“伍英”在场帮拟写合同签名指纹)2015年2月26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4.8万元我妈背包装的现金在一立邮政所交刘静存卡刘静10点半接某人电话称要拿钱去公司交账刘静写《收条》时故意写成“今收到杨波卖房一套14.8万元”跟我耍花样被发现后指出修改多次要求才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写身份证号码3月31日任军伟也在一立镇鸿升小区3单元2楼买了一套装修时〈韩耀全〉用电钻楼层2秒就把楼板钻通!我感觉房子质量不行想退房,韩告诉我想退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就能退。于是我就去楼下夹层仔细观察发现主体结构柱子偏位歪斜弯曲!多次联系找刘静退房退钱都被拒绝!经一立信访办建议我去找建设局反应4月20日建设局质安站〈邓坤〉和刘静协商找南充【公信检测公司】检测房屋夹层楼板钢筋混凝土结构问伍英、何刚、刘静“检测委托单位报什么?”刘静都说报【茂晖集团】还说是挂靠的建筑公司修的房子。我找刘静退房她不退甚至教唆何刚暴力撵我衬衣都扯烂!约半小时它们就离开了。2015.4月21日我向建设局长申请复印一立镇鸿升小区档案资料查明:【陈文义】的国土证是2010以〈出让〉方式购买的国有土地。2014年3月31日【茂晖公司】成立【一立镇鸿升小区】4月1日没开工令开工〈规划证〉是【陈文义】私人名字!2014年6月25日办的假〈施工许可证〉编号在建设局及全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不能查询相关信息系伪造【陈文义】利用《国土证》作价入股【茂晖公司、刘静】合伙集资投资开发【一立鸿升小区】,无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资质!《施工合同》是【茂晖集团】随便找个叫陈文光的人冒充代理陈文义签的施工合同,无国土使用权人【陈文义】身份证号码、笔记指纹、委托函!故,被告《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报建手续清单中有【房地产开发商及营业执照】但是被告没向建设局提交!证明被告知道要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故意擅自开发商品房。国土局档案有国土使用权人〖陈文义〗的指纹笔记(钢忍有力)建设局档案陈文义的指纹笔记(柔软无力)!!!!!!2015.5.15我领开庭传票时看见【陈文义】的有代理律师【陈强】委托书,6.8开庭审判员及书记员称【陈文义说开庭当天一起领传票开庭】没来就用书记员私人手机联系【陈文义】却称诉讼文书没达要等送达后才开庭!故意拖延时间!6.15日去法院时又更换了审判员,我不去法院催案子,法院却无动于衷!审判员李燕在电话联系【陈文义】告知送起诉状副本及传票【陈文义】电话里告诉【李燕】一立镇鸿升小区的房子他只有一点点股份一点皮皮!【李燕】称涉案金额大案件复杂已转为普通程序!故意拖延时间!2015.7.28日庭审我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的《售房合同、收条》证明形成买卖关系构成故意欺诈;《国土局档案》证明陈文义的笔记指纹和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局档案》证明【茂晖集团】单方面投资缴费,至于它们之间有没有签订〈合伙协议〉那是它们之间的事与案件无关联。主张三被告单方面投资合伙开发【一立镇鸿升小区】商品房;【房屋现场取证】证明楼下夹层主体结构偏位歪斜弯曲;新&旧售房部证明面向社会公开授权故意隐匿财产的【刘静】卖房~广告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安全值日表》证明被告陈文义是安全值日员和刘静是安全值日员兼合伙人共同授权售房员;立案审判依据证明根据土地性质判决等证据。被告【茂晖集团】质证:对《售房合同、收条》无茂晖集团公章不发表意见,没任何证据提交,《建设局档案、国土局档案》真实性认可,房屋楼下夹层主体结构偏位歪斜弯曲不承认!【茂晖集团】答辩称“我们并没有一房二卖”合同没和茂晖签,又不是茂晖收的已付购房款14.8万元。茂晖认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主张三被告属于联营合伙售房关系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陈文义】又缺席!没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没证明按照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完成开发资金总额25%的证据!没交授权委托签《施工合同》报建手续的证据被告【刘静】质证《售房合同、收条》对真实性认可并承认收了我的14.8万元。代理人称是南充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无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证件,对《国土局档案、建设局档案》真实性认可,庭审一直称是【私人建房】私人卖房不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刘静承认一立镇鸿升小区合伙投资和陈文义合伙修的房子是她的~她卖的房子。并向法院当庭提交了《售房合同、收条》《茂晖集团营业执照》《陈文义的国土证》《陈文义的规划证》《陈文义的假施工许可证》《一立镇鸿升小区集资建房分房协议》无集资人身份证明;手机照片《买房陈正礼》内容“一立镇鸿升小区杨波买住房一套99平方米,由父母陈正礼和任凤琼出资购买后不能退房,共儿杨波居住”无电话号码,我对真实性不认可系伪造的证据;称3年后办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欺诈误导我!庭审期间随意玩耍手机接听电话合议庭成员视而不见!庭后,刘静又教唆指使审判员李燕靠近我悄悄给我说“刘静提交了她本人的国土证”!审判长【王勇】故意将诉讼请求混淆让我决定是“判合同无效还是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让我庭后书面材料提交。三被告也东扯南山西扯海扰乱我的思维!【茂晖集团】称应把案子转为特别程序!审判长【王勇】立即不让我说话不让我对事实和理由辩论补充!又让我庭后提交书面材料补充。适用法律法规法律依据由法院确定。《庭审笔录》书记员在记录时懒散!故意没记录我提交质证的《售房合同》《收条》!我查阅时对庭审笔录补充写了已经过质证的证据5-6-7《售房合同》《收条》并补充说明所签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父亲杨伯清病故后1999年陈正礼签户到我家后,我读初一到技校期间陈正礼拒绝让妈给我零用生活费让我经常饿肚子,所以现在我身体差!2003年7月姐资助我2000元学费被陈正礼教唆我妈把钱给我收了不让我读书!公6000先后被陈正礼套去抽烟喝酒赌博!存在虐待、暴力行为!十几年从没给我发过短信!次日,我把法院李燕的座机号码告诉姐让在场人陈正礼向法院澄清没给被告【刘静】发短信!陈正礼却给法院电话里说年底要回家装修买一立鸿升小区的房子!审判员【李燕】就以“陈正礼年底要装修房子”为由让我告诉她怎么判?所以李燕就故意找这样那样的借口又故意拖延时间不判!庭后,我又以书面材料向审判员李燕提交了事实和理由辩论补充。证据证明起诉权利。【李燕】误导我当着法院的面叫被告把房子钥匙交给我先住!误导叫我撤诉自己审判!称被告【陈文义】缺席案子复杂和我的家庭情况这个案子莫法判!审判长【王勇】教唆【李燕】保密!两人都叫我以后别去法院了!又叫我出去打工!2015.8.27又去法院催案~判。发现被告【茂晖集团】已于7.7向市工商局变更名称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又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我立即从市工商局打印了原【四川茂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提交给审判员李燕并通知变更被告名称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由变更后的【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15嘉民初字第1418号诉讼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李燕自接触该案件从未与我联系!!每次去法院,李燕称法院会给我认定要判,称审判长王勇休假了等王庭长签了字就判!又告知王庭长回法院上班还要等一个月!!它们合伙窜通故意拖延到年底!不判!该案也遭一立镇长及当地流氓地痞黑恶势力及众村民干预法院故意拖延时间不判!我能去公安局以合伙【诈骗】名义报案吗?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控告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政府违法侵占农民集体土地 控告书 控告人:欧鹏顺(全体村民代表),男,37岁,汉族,青山乡太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电话:15561533877。 控告人:范金林(全体村民代表),男,64岁,汉族,青山乡太升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组长,电话:15845392585。 控告人:欧长富(全体村民代表),男,63岁,汉族,青山乡太升村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代表,电话:8442567。 被控告人:勃利县水利局 地址:勃利县勃利镇 法定代表人:郝志春,职务:局长,电话:8521865 被控告人:勃利县互助水库管理站 地址:青山乡互助水库 主要负责人:季洪勋 ,职务:站长,电话:13946513055 控告事项:1.要求被控告人立即解除违法承包控告人草地的合同,返还违法承包控告人的465亩草原(现由被控告人违法开垦为耕地)。 2.要求被控告人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控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 3.要求追纠被控告人职能部门违法乱纪工作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勃利县水利局作为勃利县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胆大妄为,违法乱纪,无视国法,利用职权谋取违法、非法利益,给控告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控告人要求被控告人纠正自身的违法行为,停止侵害控告人的违法行为,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控告人造成的损失。 1996年1月31日被控告人勃利县水利局及其所属互助水库管理站作为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国家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的经营行为,明显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而被控告人勃利县水利局及其所属的互助水库管理站利用其主管控告人水利工程及其职权的便利优势,私自与控告人党支部书记姜喜文暗箱操作,将控告人465亩草原违法承包给被控告人勃利县水利局及其所属的互助水库管理站。被控告人勃利县水利局及其所属的互助水库管理站与控告人时任的党支部书记姜喜文私自暗箱操作的这种行为,控告人时任党支部书记姜喜文当时没有开任何形式的党支部会议,当时控告人时任村民委员会主任都不知道,更不用说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五条第二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九条 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十八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十九条 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五)签订承包合同。”,“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七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此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被控告人勃利县水利局作为勃利县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勃利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不依法行政,违法乱纪侵害控告人的合法权利,给控告人造成严重损失勃利县人民政府不能视而不见。 勃利县水利局明知这块草地是不能承包的就变相地说草原是五荒,指鹿为马,以为以五荒地的名义承包就合法了,这不是掩耳盗铃吗?青山乡周围的乡村, 特别是太升村村民包括整个勃利县众所周知,都知道这块地是天然草原、草地。被控告人违法,乱用职权承包控告人的草原开垦为耕地后再承包给村民耕种从中违法渔利,这十六年给控告人造成一百多万元的损失。(有现场录像,证人为证) 被控告人勃利县水利局明目仗胆公开破坏天然草原达465亩,严重破坏当地水土保持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条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条 国家对草原实行科学规划、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的方针,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的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规、保护草原的义务,同时享有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破坏草原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与支持开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和监测方面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先进成果,培养科学技术人才。”,“ 第八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第十一条第三款集体所有的草原,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核发所有权证,确认草原所有权。 第四款 依法改变草原权属的,应当办理草原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承包经营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第十五条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以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必须具有从事畜牧业生产的能力,并应当履行保护、建设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义务。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与受让方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草原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草原利用现状,不得破坏草原和草原上的设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下列草原应当划为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一)重要放牧场; (二)割草地; (三)用于畜牧业生产的人工草地、退耕还草地以及改良草地、草种基地; (四)对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具有特殊作用的草原; (五)作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的草原; (六)草原科研、教学试验基地; (七)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基本草原的其他草原。 基本草原的保护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禁止开垦草原。对水土流失严重、有沙化趋势、需要改善生态环境的已垦草原,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草;已造成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应当限期治理。,“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和草原面积较大的省、自治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十条 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第六十一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用、使用的草原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四条 本法第二条第二款中所称的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 。 勃利县水利局作为勃利县人民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代表勃利县人民政府履职,勃利县人民政府对其职能部门勃利县水利局要负起法律责任,对其职能部门水利局违法乱纪,违法行政,违法渔利甚至构成犯罪不能不管不问。 此致 勃利县人民政府 中国******勃利县委员会 勃利县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七台河市委员会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七台河市人民代表大会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控告人:欧鹏顺(全体村民代表) 范金林(全体村民代表) 欧长富(全体村民代表) 2012年7月12日 手机:13945137205 电话:0451-88726148 Q Q:375163142 邮箱:hanlongmi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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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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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湖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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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昭洪
陈德文
10
刘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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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两个诈骗犯在一起犯罪,至今已经欺诈6000元,现在被抓落案,他们应该被判多长时间?
我是江门市亲情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对于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指使人员侵犯我公司价值1千多万元财产的不法行为,及其之前的欺诈行为。以下所写如有虚假,我愿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经过概述如下:一: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后不久,在2007年底他们主动找上门来,请求为我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并唆使我买掉67.32亩60%的股份,为了达到他们的要求,我买掉了其他60%的股份,在我跟他们签了协议保证什么时候帮我们担保款到位,什么时侯放多少款,可是他们违约了,在情急之下我又给他们以高利贷款一个月300(收我利息9万)才等到了后面的贷款。二:2008年1月31日,我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两份1200万元。由江门市中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又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及《保证反担保合同》。由于他们的失信,不按协议担保给我们放贷的时间与款项,导致我公司的严重损失,这还不算,最重要的是担保公司的懂事长陈燕旭,利用他在江门市新会农村信用社的地位(陈为该农村信用社第三把手),宣布信用社的贷款提前到期,并非法控制了我整个公司,又叫人众多人强行抢走我公司财务室的所有东西,包括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文件、合同、电脑、来往帐单,及外省客户欠我们公司的数千万货款的欠据等凭证。当时我投诉没有人理,向公安报警也没有人敢管。三:2009年7月16日我公司的贷款还没到期,新会区人民法院双水法庭作出《公告》,冻结了我公司的存款,并查封了我公司的土地及厂房13栋,还有厂里的一部分东西,当天中盈担保公司指派众多人员,强行驱赶我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并且扬言“一张纸都不准带走”。从此我公司的全部财产都被中盈担保公司控制占有。四:2009年8月28日在法院还没有作出任何判决的情况下,中盈担保公司的关联公司“江门市中新化学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在我公司的土地上横空出世等在哪里,准备一口吞食我公司的全部资产,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公司在当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显然采用欺骗的手段)。 五:在集体土地所有者并未同意流转过户的情况下,土地行政部门却可以为中盈担保公司搞定亲情树公司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直接把这块67.32亩集体土地裁定给了中新化学工业园公司。法院特别注明,中新公司可以凭这个裁定,直接办理过户手续。并且在没有通知亲情树公司债权转让的情况下,法庭直接将公司的土地和房产所有执行给了债权的受让人,帮助它们一步到位,并且“合法”地规避了土地转让的过户税费。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双水法庭以异乎寻常的效率,在4个月左右作出了两份判决和多份裁定,最终直接将我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全部裁定给了预先设伏的(第四方中新化学工业园公司)。中盈担保公司并非法控制了我公司的全部财产价值就高达1千多万元。这些财产均被中盈担保公司及其指使的人员非法侵占甚至非法处里比如:(两台货车就被他们非法卖给了其他人),我可以提供买方的相关信息,在哪之前我曾多次强烈要求予以返还,但是,中盈担保公司始终拒不归还。 六:原来他们不归还的目的是;利用我公司的公章,冒用我的签名,持续到工商部门办理我公司的执照年检。之后并利用我公司的安全生许可证,骗取他人去租赁以此牟取暴利。当时他们对外所说证件齐全、条件设施齐备,而厂房租金高达二十八元每平方米。几乎是把厂房当成写字楼在出租,几年间非法收租几百上千万。他们还假冒我公司的名义,到市发改局去办理备案、报建、办证等手续。对于他们的诸多违法行为,我曾多次反映投诉,但相关部门均未予以查处。一直让我最担心的是;怕他们利用我的公司到银行去非法贷款,利用我的公司非法洗黑钱,更怕的是利用我化工厂的名义去制毒贩毒等非法行为,到时侯我就是有再多的嘴都是说不清的。而这一切均来自地方相关相关部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行为所造成的。七:我好好的一个公司被中盈担保公司利用地方关系强行占为己有,最重要的是中盈担保公司在法院还没有查封我公司的时候,他们就派众多人员强行抢走我公司财务室的所有东西,包括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文件、合同、电脑、来往帐单,及外省客户欠我们公司的数千万货款的欠据等凭证,这些款不知道他们有没有去收,我整个公司就这样被他们控制在手,这个损失是无法估计的,更不要说数千万的外债。八:像这种情况,恐怕在全国都是极其罕见的,连律师都怕中盈担保公司他们的势力,我在江门地区竟然请不到代理律师。我从多方面的了解深受其害的群众显然不在其少数,我公司也只是受害者之一,我曾经被陈燕旭威胁过,一直到现在我都不敢随意露面,可想而知他们在江门地区的势力背景有多么的强大,对于中盈担保公司带给我公司的损失及我本人的伤害是无法估计的。《南方都市报已经作了三次报道》。我在江门地区拿材料去投诉的部门有;公安局经征大队、法院、工商局、安监局等多个部门都没有人管,他们都是推来推去,现在都超过3年了。所以现在我只有在三投诉到省里的权力机关,或者更上一级的权力机构,希望能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严格查处以正法纪。1:下面 附上被侵占的财产清单;这是法院没有查封的东西大约价值见附表:2:当时的执行员:谭学明;书记员:冯永祥,双水法庭出具了《查封财产清单》见附表大约价值。备注1;在我同中盈公司签了保证担保贷款协议以后,首先是担保公司违约,当时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只有向担保公司短期贷款300万一个月,利息收我9万,在后面的1700万一直到我公司被封掉都没有贷到位。备注2;中盈公司总担保贷款1500万扣除担保押金150万实际担保(1350万)。备注3;上述所示财产均已被中盈担保公司及其指使人员非法侵占及便买,当时的实际价值大约见表。备注4;当时的土地及厂房被作价1550万元,已经足够抵债还账,还不要说(法院两次判决都没有提到当时查封我公司帐上的款项是多少)至于两份判决书上的违约金、利息、担保费等、都是他们一面之词。备注5;在当初执行土地评估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化工用地及有化工许可证的附加值,当时评估我工业园的土地67.32亩才12万左右一亩,当时整个拍卖评估过程我都不知晓,并且他们私自非法使用我公司的公章伪造一些证据来达到他们的目的,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以上所写都是有事实依据的,人证、物证等当事人∶黄勇电话∶13652712929
我是江门市亲情树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勇。对于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及其指使人员侵犯我公司价值1000多万元财产的不法行为,及其之前的欺诈行为。以下所写如有虚假,我愿受到法律的制裁。事实经过概述如下: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后不久,在2007年底他们主动找上门来,请求为我公司提供担保贷款。并唆使我买掉67.3亩60%的股份,在他们承诺签了协议什么时候放款时,可是他们违约了,在情急之下我又给他们以高利贷款一个多月才等到后面的贷款。2008年1月31日,我公司与江门市新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了《保证担保借款合同》两份1200万元。由江门市中盈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又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反担保合同》及《保证反担保合同》。由于他们的失信,担保给我们放贷的时间与款项,导致我公司的严重损失,这还不算,最重要的是他们利用自身的关系,叫信用社提前催我们还款,并利用他们同法院的关系提前查封了我的公司,从头到尾他们都是不按法理的,请有关部门详查。2009年7月16日我公司的贷款还没到期,新会区人民法院双水法庭作出《公告》,冻结了我公司的存款,并查封了我公司的土地及厂房13栋,还有厂里的一部分东西,当时的执行员:谭学明;书记员:冯永祥,双水法庭出具了《查封财产清单》如下;法院当时查封的财产包括:三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厂房(13幢,在建5幢);A2车间油桶1批;A2车间涂料缸4个;A3车间包装纸皮箱1批;涂料用硝化棉30包;A4车间油罐1批;化学原料(滑石粉、复合粉、亚钛白)1批;A6车间涂料缸8个;10吨地磅3个;抽水泵2个;分体式冷气机5部;柜式冷气机4部;电脑13台;传真机8部;打印机2部;办公台22张;沙发8张;粤J25186/粤J77507车各1辆;四被告的帐上存款。同样是在2009年7月16日,中盈担保公司指派众多人员,强行驱赶我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员,并且扬言“一张纸都不准带走”。从此,我公司的全部财产,都处于中盈担保公司及其指使人员的实际侵占和控制之中。2009年8月28日在法院还没有作出任何判决的情况下,中盈担保公司的关联公司“江门市中新化学工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在我公司的土地上横空出世,等在哪里,准备一口吞食我公司的全部资产,这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该公司在当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显然采用欺骗的手段)。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双水法庭以异乎寻常的效率,在4个月左右作出了两份判决和多份裁定,最终直接将亲情树公司的土地和厂房全部裁定给了预先设伏的中新化学工业园公司。然而中盈担保公司及其指使人员强行侵占,并非法控制了我公司的全部财产价值就高达1126万元左右。这些财产,均被中盈担保公司及其指使人员非法侵占甚至非法处分(比如:两台货车就被他们非法卖给了其他人。我可以提供买方的相关信息)。我多次强烈要求予以返还,但是,中盈担保公司始终拒不归还。目的是公冒用我的签名,持续办理我公司执照的年检,并利用我公司的安全生许可证,骗取他人去租赁以此牟取暴利。当时他们对外所说证件齐全、条件设施齐备,而厂房租金则高达二十八元每平方米。几乎是把厂房当成写字楼在出租,几年间非法收租几百上千万。他们还假冒我公司的名义,到市发改局去办理备案、报建、办证等手续。对于他们的诸多违法行为,我曾多次反映投诉,但相关部门均未予以查处。一直让我最担心的是;利用我的公司到银行去非法贷款,利用我的公司非法洗黑钱,更怕的是利用我化工厂的名义去制毒贩毒等非法行为,到时侯我就是有再多的嘴都是说不清的。而这一切,均来自地方相关法官的枉法裁判,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行为所造成的。这种情况,恐怕在全国都是极其罕见,连律师都怕中盈担保公司他们的势力,我在江门地区竟然请不到代理律师。我经多方面的了解深受其害的群众,显然不在其少数,我公司也只是受害者之一,我曾经被他们威胁,一直到现在我都不敢随意露面,可想而知他们在江门地区的势力背景有多么的强大。对于中盈担保公司带给我公司的侵害,《南方都市报》已经作了三次报道。我在江门地区拿材料去投诉的部门有;公安局经征大队、法院等多个部门都没有人管,他们都是推来推去,现在都超过3年了。所以现在我只有在三投诉到省里的权力机关,希望能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最重要的是中盈担保公司在担保贷款还没有到期的时候,就派众多人员强行抢走我公司办公室的所有东西,包括公司公章、营业执照、文件、合同、电脑、来往帐单,及外省客户欠我们公司的数千万货款的欠据等凭证,我一直追要他们都不还回给我,这是无法计算的价值。下面 附上被侵占的财产清单;这是法院没有查封的东西大约价值如下;1500百万的押金 150万 这是 法院查封的价值大 300万公司围墙 25万 油性分散机4台 12万公司绿化 30万 油性砂磨机2台 8万消防设备环保 120万 5吨水性90千瓦分散机加平台 8万水电 30万 乳胶漆储存池10吨装11个 8万厂里监控器 4万 2吨水性分散机 3万雨棚1000平方 10万 办公室 80万彭志美租金 40万 1吨的分散缸18个 5万两台货车 15万 813案件利息和违约金 30万设备反应釜加平台 100万 904案件利息和违约金 30万厂门口费用 3万 路道 50万员工宿舍 15万 消防池 10万电动升降机10万合计1126万备注1;中盈公司总担保贷款1500万扣除担保押金150万实际担保1350万。备注2;上述所示财产均已被中盈担保公司及其指使人员非法侵占及便买。备注3;当时的土地及厂房被作价1550万元,已经足够抵债还账。备注4;在当初执行土地评估时,根本没有考虑到化工用地及有化工许可证的附加值,当时评估我公司的土地67.3亩才12万左右一亩。当事人黄勇1365271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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