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一下非法经营烟草超5万元怎么量刑啊
人
发表于 2016-10-11 09:07
您好 可以到律所或者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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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王慧娟出生在宁波奉化一个偏僻山村,今年55岁,高中文化。家中四个姐妹没有兄弟,王慧娟老大,中间一对双胞胎,王幼娟最小。王慧娟母亲是当年当地一个“灵姑”,靠封建迷信和一张能言善辩的嘴,维持一家生计。由于遗传基因及家庭熏陶,王慧娟四姐妹都有一张能言善辩的嘴,王慧娟是家中长女,尤甚。王慧娟20岁嫁近村的农民吴振国(大她6岁,小学文化)。婚后仅育一子吴洲(1983年出生,初中文化)。我们调查中大量证据证实,王氏四姐妹及王慧娟一家3口均涉嫌金融传销活动(其中一个妹妹因传销,曾被刑事处理),家族犯罪十分明显。其中王慧娟、王幼娟、吴振国罪孽最重!王慧娟是个劣迹斑斑的累犯,早年从奉化山村到宁波城租房暂住,在翠柏农贸市场卖米、年糕等农产品。2002年前后,王慧娟与一银行男轧姘头,骗取男方担保的300万贷款不还,害得该男夫妻反目离婚,房子被查封拍卖。最后该男绝望中把浓硫酸泼向王慧娟的脸,使王慧娟把自己作的恶,永远印记在脸上。当年此事很轰动,上过宁波电视新闻。三宗罪第一宗罪:2011年-----2015年6月,王慧娟团伙在宁波前后开设“日度”、“巨联盟”、“世通元”、“币盛”、“石油”等纯资金运作的传销盘,疯狂进行金融传销诈骗。期间,王慧娟团伙在宁波大市的各县市区培育一大批传销骨干(我们有详尽名单),建立起完整的金融传销网络。利用这个网络,王慧娟团伙在社会上物色、蒙骗、拉拢聚集了一大批受害人,前后达400--500多人,涉案金额在8000万以上(很容易查清非法获利数额)。致使大量家庭遭受毁灭性的经济损失,大部分受害人至今还对家庭其他成员隐瞒这一恶性事件,身心遭受巨大的折磨与伤害。第二宗罪:受害人大多数是50---70岁,见识浅文化低的妇女。王慧娟团伙利用受害人大多不懂电脑的特征,大量截留传销的“投资款”不上交,占为己有。但按“投资款”收益比例,给受害人发放“投资收益”,蒙骗受害人。个别受害人发现自己的“投资款”没向上交,被截留,就要求王慧娟退钱。王慧娟拒不退还截留的钱款,最后单方面强行将截留的钱款写成借款,逼受害人接受强借的事实。更多受害人至今不知道,自己的“投资款”根本没有上交,被王慧娟团伙诈骗侵占了!被截留侵占的“投资款”占总投资款的20%以上。第三宗罪:传销网络骨干的欺骗、拉拢,各地素昧平生的中老年妇女大量集聚到王慧娟团伙周围。王慧娟经常在受害人面前吹嘘自己家族经营有很多传统生意(有别于金融传销),有别墅5—6套,资产几千万。虚构儿子办有集装箱车队、办有公司、与妹妹王幼娟一起办厂等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骗“借”受害人钱款。这类“借款”数额特别巨大,王慧娟逢人就“借”,并针对一个人,一“借”再“借”,直到将一个家庭资金“借”光,还继续蛊惑受害人帮她去转“借”。仅潜逃藏匿前的几个月,就“借”钱数百万之多。2015年6月11日,王慧娟携款藏匿,改换手机号码,同时将自己奉化仅有的一套房子卖给妹妹王幼娟,然后王幼娟再与丈夫沈继全假离婚,将财产全部转移给沈继全;王慧娟儿子吴洲将自己居住的房子及小轿车卖掉变现藏匿,然后与妻子张维娟假离婚。大量证据证明,王慧娟是个职业金融传销头目,2011年开始一直做金融传销(实质是金融诈骗),没有任何合法的投资及收益。王慧娟巨额“借款”时,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不具备支付许诺的高得离谱的利息的能力,更没有还款规划。“借”款前、中、后的一切客观行为证实:王慧娟团伙“借”钱就根本不想还,主观占有十分明显!证据证明,王慧娟将诈骗来的钱款,通过各管道洗白,用于自己、丈夫、儿子购买商业保险(我们有纸质证据),家庭生活消费开支;用于补贴儿子吴洲买房、买车,生活消费开支;用于王幼娟家庭生活消费开支及工厂买设备、补充流动资金。【想问】第二、三宗罪是以民间借贷形式的,有借条。能告诈骗罪吗?
我想问一下 我朋友一个经济案件 去年的案子 前几天被法院收监了 如果要想判的轻点 该去哪个部门找关系 好点?他金额定性 45万 非法经营
老板加工生产经营,已经8年,日营业额6万左右,20人以下,岗位分工明确,组织为自己家人,兄弟管理市场营销,大姐二姐管理出单,几个亲戚管理车间生产,【注意老板没办营业执照】,这样的情况法律怎样认定,算个人,非法单位,或者违法经济组织,就属于什么主体。对劳动者来说,不签合同,不办保险,这种老板非法用工,劳动者在法律上有什么权益可以主张索取?
深圳我这边有个非法经营的案子,5月12号已经开庭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下判决书,请问有哪几种可能性导致现在还没有下判决书
腐败太原 个人五千万财产被抢夺,受害人维权无门我叫王永正,身份证140111196508030618,电话,18636155526,于2010年在万柏林下元村口租了8500平米的门面楼,租期10年,成立了晶满江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投资2100万元对该门面楼进行内外装修,招聘培训员工数百名,和南方几十家家具,灯具生产厂家签订了供货合同,在楼内-1至4层各专卖店铺货近3000万元的家具,灯具,5层为ktv,6层舞厅,加盖1000平米钢结构房,安装了中央空调,监控,电视大屏,购置了整套的办公家具和设备,打造出太原高端的灯具商场《晶点国际灯具港》。向房东“太原迪龙商贸有限公司”缴纳租金770万元,于2010年10月30日正式开业。在2012年7月10日,商场和往日一样正常开门营业,在上午10点左右,房东法人郭景升的老婆张巧花和她弟弟胖子,带领一帮不明身份的人闯进商场,强行驱赶顾客和工作人员,强行断电,使商场一片混乱,我向张巧花了解原因,她说和郭景升离婚,以后租金由她收取,我说我们租房是和迪龙公司签订的合同,你们家庭问题和我们没有关系,你这样影响我们正常营业是不对,其蛮不讲理,说今天不给租金就不能干,我无奈去迪龙公司办公室找郭景升理论,郭景升说他是和张巧花协议离婚,但她去商场闹事是她个人行为,他不知道此事,也和他无关。等我回到商场时,商场的大门已经被张巧花一帮人全部用铁链锁住,使商场顿时瘫痪。我便向110报警,万柏林公安分局小井峪派出所警察来了,说他们管不了,让去刑警队报案,我立即到万柏林公安分局小井峪刑警中队报警,而小井峪刑警队一直没有详细调查,也没有立案,这样便助长了张巧花一帮人的嚣张气焰,数日后他们将商场专卖店强行打开,贴出一折处理商品的广告,非法变卖我商场灯具家具,我商场部分商户,员工前去阻拦,被张带领一帮人大打出手,将一个打的头破血流,一个手指被打骨折,张巧花也被商户踹了几脚,报案后小井峪派出所说张巧花被踹的掉了孩子,不但不给我们被挨打的商户主持公道,还说要追究刑事责任,最后此事不了了之,而我们商场的侵害行为并没有停止,而且更加嚣张,我再次到刑警队哭诉恳请保护我的个人财产,刑警队靳队长在办公室坚决的说“从现在不能再动商场一根毫毛”而我回来后并没有警察来现场真正制止过。据说万柏林公安分局某领导和张巧花是亲戚关系,事情就这样延续了2个多月,万柏林公安分局小井峪刑警中队,给我们下达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没办法我于同年9月20日向万柏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书面提出申请,恳请法院保护诉讼现场和证据,而万柏林法院说这其实是一场抢夺案,他们也无能无力,直到10月中旬,由西峪煤矿司法003号大轿车到现场,从车上下来30多武警官兵的助邹下,由太原兄弟搬家公司16辆搬家车,和上百人的人员几天将我上万平米商场的商品,价值数千万的个人财产被侵害,抢夺,并霸占了所有经营场地、经营权和固定资产。这时万柏林人民法院通知我,案件金额已经超过他们的管辖范围,他们将依法移送至太原中级人民法院,让我等中院通知,案件到中级人民法院后一直无人问津,我将拖延事实发表网上后,中院才找我谈话,让我写下时间拖延较长,原因是我造成的情况说明才给我重新立案,立案后又让交诉讼费28万元,我困难的饭都吃不起了,因交不起诉讼费被中院裁定撤诉至今。此案件发生后,我也通过各种渠道向太原政法委张守斌书记,向太原打黑领导办公室张伟峰队长,向省公安厅段绪忠副厅长,向太原市纪委,太原公安督察,太原电视台百姓说法,天眼等栏目,太原检察院,公安局,去过北京信访局等单位反映过,但都被万柏林公安局搪塞过去。让我维权无门,申冤五路。到现在2016年端午节,我一个人猥琐在家里不敢回家,不敢出门,人苍老了很多,欠银行贷款70万,信用卡350万,个人贷款180万,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老婆孩子无法去照顾,全家经济受到严重紧张,随时有银行,个人催债,每天生活在恐惧中,身心受到严重摧残,我看透了这个社会,对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无语,失望,对自己的人生无望,更有不想活在这个黑暗世界的意思。 2016年端午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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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朋友,去年七月底以非法经营罪刑事拘留了,后又被逮捕了,但是到现在也没有开庭审判,这属于什么情况呢?
因为非法经营被铺了,但因为证据不足,从检察院那里又退下公安重新侦查,但按程序去行使的话,还要在看守所呆上半年等候结果,如果这种情况,可以取保候审吗?
公司非法经营为啥员工也和老板是被告呢?
我是包头市土右旗一村民, 2014年春,我村村民刘玉小蛮横无理,强行在我板申气村七小组承包的耕地内(地名叫杨全地)进行耕种玉米,并收获玉米3400余斤(经沟门镇政府司法所与沟门乡派出所受理测算结果)。每斤按市场价元计算,共计获取收入3400元。他说这块地应该承包权是他的。(其实本来是我的承包地,与他半毛关系也没有)。2015年春,我在我承包地内(杨全地)耕种了小麦,但遭到刘玉小的野蛮破坏。当时他在我的地里拉进去两大堆土,共计10车土,破坏耕地面积0.7亩,当时有沟门镇派出所干警出面处理,将刘玉小予以拘留数天。并要求刘玉小返还去年强行耕种土地非法获利3400余元,赔偿土地及耕种损失一切费用,并将耕地复原。2015年6月,刘玉小将我起诉,2015年12月土右旗法院判决,该地块承包经营权归我所有,与刘玉小无半点关系。2016年3月,我在该地块进行小麦耕种时,刘玉小又采取耍赖的方式阴拦我,我与他发生争执,我报了警,土右旗沟门镇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之后,对其进行了阻拦,劝说。2016年4月13日,我去地里查看时,发现我的小麦已长至5厘米左右高时,已被刘玉小雇佣他人将我农田里的小麦全部铲除掉了。我无奈又报了警,土右旗沟门镇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之后,当时他们没找到刘玉小,后来他们找到了之后,刘玉小态度异常猖狂。过了几天后,派出所通知我去。说是处理问题,我去了后,沟门镇派出所的董姓所长和张姓副所长接待了我,当时他们是这样答复我的:说刘玉小虽然破坏了我的农田,毁了我的作物。但依法只有拘留。且只拘留5天,然后他出来以后还和你接着闹,接着给你毁坏农作物,与其这样,不如你把你的这块地分给他一半算了。这样他就不和你闹了。过了几天,派出所所长给我打来电话,又说已将刘玉小拘留了15天。人已经送走了。针对此事,我有几点问题:对于我所受到的损失,从刘玉小2014年霸占我农田一年,收获玉米,获利最少在3400元,2014年又毁坏我麦田,使我至少损失1000元,2016年再次毁坏我农田,使我至少损失3000元。三项总计约使我损失7400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破坏生产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已经达到刑法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下限5000元以上,或者说,即使破坏损失难以测算。但是根据(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2014年故意霸占我的农田,2015年故意将我所种小麦毁坏,2016年又将我所种小麦毁坏。已达到三次。理应触犯了《刑法》,公安机关为什么不立案侦察。而是简单的拘留了事?还有就是刘玉小这两天已放了出来。明年的话,或者以后每年他都要给我破坏,不让我种自己的地,就正如你们的那个所长说的,公安机关只能拘留吗?像这种无赖泼皮,国家法院的判决都约束不了,公安机关都教育不了,危害社会的败类,连 “人民公安”,“人民警察”都管不了。那我还应该找什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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