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在一家汽车美容公司上班,我们公司是承接4S店贴膜美容施工项目为主的,公司派我在朝阳区一家林肯店驻店,昨天晚上公司老板打电话说要把调到大兴去,我就问工资待遇如何,如果待遇没有我现在的岗位好我就拒绝调动,老板就说如果我拒绝就开除我,我问公司为什么要调我,公司说4s店领导要求调动,担心我在店里时间长了根基稳了和店内销售人员串通接私活。我向店方领导求证过,店内领导说从未要求调动人员。公司如果是正常调动,在保证薪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我可以配合调动,但是现在公司捏造所谓的店方要求调动来变向降低我工资,我选择拒绝调动,现在公司以我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开除我。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我已经打印了工资卡的明细和我在公司工作的工作单记录,工单上有公司财务章有我每天工作量的记录和签名 另外还有一事,我在六月份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地挪车造成了车辆损失公司让我全额赔偿了。当时我打算拒绝全额赔偿,碍于我是朋友带进公司的,我担心为难了朋友就赔偿了,这个事是六月六号出的,现在可以追究吗 劳动法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每月双倍工资,是这个吗?

北京-朝阳区 发表于:2016-10-18 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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