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要的是一个能证明他把财产给我的有效的办法 写了协议还要办理房屋产权变更吗
人
发表于 2016-11-10 17:24
是的这个是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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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自愿离婚,协议书上房屋归女方产权所有,但是男方不愿配合变更房屋产权,请问这法院应该如何判决?求解答,谢谢。
我是山西省运城市义乌国际商贸城几千名业主其中的一个业主,从2011年至2013年在山西运城市空港开发区购买义乌国际商贸城的商铺,冲着省市政府大力支持和义乌小商品批发加盟店才选择在此投资。直到今天因房屋产权、延迟交房、不予以开工以及烂尾工程退房退款等等诸多问题找开发商协商,开发商总是以种种理由搪塞推脱!业主找过当地政府投诉多次无果,在此我要投诉:1、开发商运城斯杰房地产公司虚假宣传,打着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合作旗号以吸储资金,骗取几千业主血汗钱,属于商业欺诈!2、肆意变更法人代表,在三期未能动工也不予以退房退款,强行三期业主换购二期商铺,部分业主换购合同书法人代表为原法人代表薛安民之妻李爱丽!3、一期工程2012年12月30日交房,但并非当初承诺的义乌小商品批发城加盟,随意变更商城经营性质!房产证到现在未办理,承诺的租金未完全到位!开发商在工程投用一年内未能给业主办理房产证,已达到退房条件!4、二期工程自去年停工到现在未复工,合同规定是2014年8月21日交房,开发商未能履行合同!由于开发商单方面违约,已达到退房条件!5、三期工程开发商一直未开工建设,也不 给退款,强行让业主换购二期商铺或者高价换购其名下住宅楼!属于开发商单方面违约,已达到退房条件!开发商打着义乌加盟的旗号,才导致几千户业主上当受骗!事到如今业主维权无路,老百姓血汗钱血本无归!谁能为几千名老百姓做主,讨回我们的血汗钱!
父亲单位的福利房,父亲过世后,房屋所有权进行了变更,母亲持有大产权,我和姐姐各持有一个小产权。现在我打算把我那份小产权放弃给母亲,办理相关手续时,需要姐姐也到场签字吗?
我买楼之前卖主说房屋无任何权利瑕疵无贷款交钱后发现房屋有贷款,后房主正与前丈夫打房产官司,后来夫妻何解出售房屋正在办理产权登记故无法变更产权登记,后发现房屋五年没有得到验收,问算不算房屋欺诈 我能不能要回房款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一审落槌——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据了解,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在12日的庭审中,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地下车库是小区配套公用设施,应当无偿地交给业主使用,开发商没有所有权,根本无权出售。开发商则强调,自己在出售房屋时,根本没有把地下车库面积列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头上,而车库又是开发商投资近300万元建成的,当然拥有车库的“产权”,因此出售车库并没有错。 经过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当庭作出判决,地下停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应立即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地下车库。判决后,开发商也当庭表示:“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要上诉。” 该案的审判长盛皓从法律角度向记者详细解释判决理由,首先南京市规划局要求开发商按每0.2个车位标准建车库,这就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和开发商建车库的法定义务。建成后的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应交付建筑物的所有人共同使用。其次,小区实有土地使用面积为7697.60平方米,分摊面积也是7697.60平方米,足以证明该小区土地面积已全部分摊到全体业主,小区的土地使用权为该小区业主享有,开发商不再享有该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的所有权和支配权,除非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根据《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附属公配设施费是商品房成本的构成部分,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或变更。由于开发商并无证据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因此可以认定,车库作为公配设施所发生的费用已经计放入商品房的成本。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介绍说,我国目前还没有系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而实际上,每个建筑物都有空间专有权、公用设施共有权以及业主管理小区事务的成员权。南京“车库之争”的判例,对催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的出台,有着积极作用。 “车库之争”以业主委员会一审胜诉告终的消息在南京传开以后,很多小区的业主们都喜形于色。一位业主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此案业主委员会终审胜诉,从理论上说,南京的开发商们将退出出售车库的惊人巨款。据了解,目前,南京拥有面积为1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200多个,假设每个小区有60个车库,均已出售,而每个车库的平均售价是10万元,且情形类似此案“车库之争”,开发商在这一块至少要退出12个亿左右。这可能还是个保守的估计,如果1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都算进去,数额更为巨大。请问下,有没有道理?
大家好,目前我家是这种情况:我爸妈已经离婚,房产证上是我爸的名字。但是离婚协议上有一段是这样写的:房产权业主姓名暂不办理,当儿子XXX要求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男方必须无条件协助办理,将房产权变更给儿子XXX。目前我爸是愿意办理房产过户。然后我们家考虑到过户费用我们农村人并不懂的问题,所以我想先在这里问一下,家里的房子估计在80W左右。如果要过户,应该以哪种方式过户,手续费大概是多少。因为家里没什么钱,估计得借,所以要先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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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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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小明
陈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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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敬芳
王素美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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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件事情啊,双方离婚,离婚前共同拥有的一套房产(有贷款)归女方所有,但是房产证上还是两个的名字,没还款结束,没法变更,现在女方再婚,请问结婚后,房屋产权的归属呢,再婚方男方应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各位大律师好,我老婆与前夫2008年离婚,就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二人合伙竞拍购买45号宗地六分之一所有权归女方,离婚协议补充说明中第一条将45号宗地所有权归女方所有。2011年男方将原三人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两人,将房屋分割为9个小产权,改变土地使用面积。在未经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抵押贷款。在去年以确认离婚协议补充说明合法有效诉求,将男方告上法庭。今年4月法院判决结果是离婚协议补充说明合法有效。今年5月再次委托律师起诉,6月24日法院立案受理,8月19日开庭。在开庭前未收到开庭传票,开庭当天也未开庭审理,而是法官和陪审人员双方律师探讨案由,称立案庭所定案由离婚财产纠纷是错的,应该是共有物分割。之后就误导原告当事人和建议当事人放弃诉求,按照法官建议将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每年拿租金,随后就戏剧性的结束了,到目前还在停滞状态。现在已经可以确认法官和陪审人员及双方律师恶意串通。按离婚协议书的房产市值不低于4百万,按照补充说明市值不低于八百万。各位大律师我们这个官司已经打了三年多,已经耗费了大量的金钱和精力。如果各位大律师在确保可以胜诉的情况下,能否帮助融资带一些款来支付律师代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房产过户后办理抵押贷款一次性偿还。如果有感兴趣的大律师希望尽快联系,很急谢谢。
2015嘉民初字第1418号【一立镇鸿升小区】事情经过:2015年2月25日我妈资助14.8万元在一立镇鸿升小区B幢一单元2楼2号购买住房一套,看房时就简单看了室内及向山,刘静称统一办理房产证!门窗都没安装房子没竣工验收!伍英协助刘静拟写售房合同:卖方:一立鸿升小区(第一页)电话:18990831813【刘静】地址:南充市嘉陵区一立镇兴教街买方:杨*身份证号码:…………地址:四川南充一立1-10电话:留的在场人陈正礼的号码卖方:刘静(第二页)签名按指纹买方:杨*签名按指纹在场人:陈正礼(签名按指纹)(卖方有“伍英”在场帮拟写合同签名指纹)2015年2月26日一次性付清购房款14.8万元我妈背包装的现金在一立邮政所交刘静存卡刘静10点半接某人电话称要拿钱去公司交账刘静写《收条》时故意写成“今收到杨波卖房一套14.8万元”跟我耍花样被发现后指出修改多次要求才交了身份证复印件写身份证号码3月31日任军伟也在一立镇鸿升小区3单元2楼买了一套装修时〈韩耀全〉用电钻楼层2秒就把楼板钻通!我感觉房子质量不行想退房,韩告诉我想退如果房屋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就能退。于是我就去楼下夹层仔细观察发现主体结构柱子偏位歪斜弯曲!多次联系找刘静退房退钱都被拒绝!经一立信访办建议我去找建设局反应4月20日建设局质安站〈邓坤〉和刘静协商找南充【公信检测公司】检测房屋夹层楼板钢筋混凝土结构问伍英、何刚、刘静“检测委托单位报什么?”刘静都说报【茂晖集团】还说是挂靠的建筑公司修的房子。我找刘静退房她不退甚至教唆何刚暴力撵我衬衣都扯烂!约半小时它们就离开了。2015.4月21日我向建设局长申请复印一立镇鸿升小区档案资料查明:【陈文义】的国土证是2010以〈出让〉方式购买的国有土地。2014年3月31日【茂晖公司】成立【一立镇鸿升小区】4月1日没开工令开工〈规划证〉是【陈文义】私人名字!2014年6月25日办的假〈施工许可证〉编号在建设局及全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系统不能查询相关信息系伪造【陈文义】利用《国土证》作价入股【茂晖公司、刘静】合伙集资投资开发【一立鸿升小区】,无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资质!《施工合同》是【茂晖集团】随便找个叫陈文光的人冒充代理陈文义签的施工合同,无国土使用权人【陈文义】身份证号码、笔记指纹、委托函!故,被告《施工合同》认定无效!报建手续清单中有【房地产开发商及营业执照】但是被告没向建设局提交!证明被告知道要由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品房故意擅自开发商品房。国土局档案有国土使用权人〖陈文义〗的指纹笔记(钢忍有力)建设局档案陈文义的指纹笔记(柔软无力)!!!!!!2015.5.15我领开庭传票时看见【陈文义】的有代理律师【陈强】委托书,6.8开庭审判员及书记员称【陈文义说开庭当天一起领传票开庭】没来就用书记员私人手机联系【陈文义】却称诉讼文书没达要等送达后才开庭!故意拖延时间!6.15日去法院时又更换了审判员,我不去法院催案子,法院却无动于衷!审判员李燕在电话联系【陈文义】告知送起诉状副本及传票【陈文义】电话里告诉【李燕】一立镇鸿升小区的房子他只有一点点股份一点皮皮!【李燕】称涉案金额大案件复杂已转为普通程序!故意拖延时间!2015.7.28日庭审我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的《售房合同、收条》证明形成买卖关系构成故意欺诈;《国土局档案》证明陈文义的笔记指纹和土地性质为〈出让〉;《建设局档案》证明【茂晖集团】单方面投资缴费,至于它们之间有没有签订〈合伙协议〉那是它们之间的事与案件无关联。主张三被告单方面投资合伙开发【一立镇鸿升小区】商品房;【房屋现场取证】证明楼下夹层主体结构偏位歪斜弯曲;新&旧售房部证明面向社会公开授权故意隐匿财产的【刘静】卖房~广告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信息;《安全值日表》证明被告陈文义是安全值日员和刘静是安全值日员兼合伙人共同授权售房员;立案审判依据证明根据土地性质判决等证据。被告【茂晖集团】质证:对《售房合同、收条》无茂晖集团公章不发表意见,没任何证据提交,《建设局档案、国土局档案》真实性认可,房屋楼下夹层主体结构偏位歪斜弯曲不承认!【茂晖集团】答辩称“我们并没有一房二卖”合同没和茂晖签,又不是茂晖收的已付购房款14.8万元。茂晖认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我主张三被告属于联营合伙售房关系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陈文义】又缺席!没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没证明按照国土局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完成开发资金总额25%的证据!没交授权委托签《施工合同》报建手续的证据被告【刘静】质证《售房合同、收条》对真实性认可并承认收了我的14.8万元。代理人称是南充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无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证件,对《国土局档案、建设局档案》真实性认可,庭审一直称是【私人建房】私人卖房不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刘静承认一立镇鸿升小区合伙投资和陈文义合伙修的房子是她的~她卖的房子。并向法院当庭提交了《售房合同、收条》《茂晖集团营业执照》《陈文义的国土证》《陈文义的规划证》《陈文义的假施工许可证》《一立镇鸿升小区集资建房分房协议》无集资人身份证明;手机照片《买房陈正礼》内容“一立镇鸿升小区杨波买住房一套99平方米,由父母陈正礼和任凤琼出资购买后不能退房,共儿杨波居住”无电话号码,我对真实性不认可系伪造的证据;称3年后办房屋产权、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欺诈误导我!庭审期间随意玩耍手机接听电话合议庭成员视而不见!庭后,刘静又教唆指使审判员李燕靠近我悄悄给我说“刘静提交了她本人的国土证”!审判长【王勇】故意将诉讼请求混淆让我决定是“判合同无效还是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让我庭后书面材料提交。三被告也东扯南山西扯海扰乱我的思维!【茂晖集团】称应把案子转为特别程序!审判长【王勇】立即不让我说话不让我对事实和理由辩论补充!又让我庭后提交书面材料补充。适用法律法规法律依据由法院确定。《庭审笔录》书记员在记录时懒散!故意没记录我提交质证的《售房合同》《收条》!我查阅时对庭审笔录补充写了已经过质证的证据5-6-7《售房合同》《收条》并补充说明所签合同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自父亲杨伯清病故后1999年陈正礼签户到我家后,我读初一到技校期间陈正礼拒绝让妈给我零用生活费让我经常饿肚子,所以现在我身体差!2003年7月姐资助我2000元学费被陈正礼教唆我妈把钱给我收了不让我读书!公6000先后被陈正礼套去抽烟喝酒赌博!存在虐待、暴力行为!十几年从没给我发过短信!次日,我把法院李燕的座机号码告诉姐让在场人陈正礼向法院澄清没给被告【刘静】发短信!陈正礼却给法院电话里说年底要回家装修买一立鸿升小区的房子!审判员【李燕】就以“陈正礼年底要装修房子”为由让我告诉她怎么判?所以李燕就故意找这样那样的借口又故意拖延时间不判!庭后,我又以书面材料向审判员李燕提交了事实和理由辩论补充。证据证明起诉权利。【李燕】误导我当着法院的面叫被告把房子钥匙交给我先住!误导叫我撤诉自己审判!称被告【陈文义】缺席案子复杂和我的家庭情况这个案子莫法判!审判长【王勇】教唆【李燕】保密!两人都叫我以后别去法院了!又叫我出去打工!2015.8.27又去法院催案~判。发现被告【茂晖集团】已于7.7向市工商局变更名称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又故意逃避法律责任!我立即从市工商局打印了原【四川茂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证明提交给审判员李燕并通知变更被告名称为【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并由变更后的【中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15嘉民初字第1418号诉讼义务并承担法律责任。审判员李燕自接触该案件从未与我联系!!每次去法院,李燕称法院会给我认定要判,称审判长王勇休假了等王庭长签了字就判!又告知王庭长回法院上班还要等一个月!!它们合伙窜通故意拖延到年底!不判!该案也遭一立镇长及当地流氓地痞黑恶势力及众村民干预法院故意拖延时间不判!我能去公安局以合伙【诈骗】名义报案吗?
母亲于十一年前去世,父亲于去年去世,有三名子女,两人婚后有住房一套,为父亲单位分配有三分之二产权,2008年变更为全产权,户名为父亲!父亲在去世前不久留下一份遗嘱,称自己百年后将房子留给小儿子一人所有,与其它子女无关!母亲未留下任何遗嘱! 父亲该遗嘱是否有效?这种母亲先去世的情况,父亲是否可以独自支配所有财产?(母亲生前未委托) 其它子女有权继承房产吗?该房屋是否有属于母亲的百分之五十?是否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争取属于其它子女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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