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年在原来的建筑单位做了四个月,负责现场三个建筑物的技术,也没有签订合同,去的时候说好是一万一个月,八月一号去的,九月二十六号发了两个月工资,是两万。十二月一日离开工地,走的时候老板没有来,是管人事的写了一个证明,说清楚了什么时候来的,什么时候走的,工作了多久,做什么工作的,唯一没有写的是下欠的十月跟十一月的工资多少钱,现在那老板不给钱,说一个月五千,四个月刚好给了两万,不欠钱了,还说技术上错了很地方(实际上都已经顺利交工了,拼投入使用了)。我提交材料到劳动执法大队,已经六个月了,执法大队说12月底要提交给法院,到时候开庭。请问一下,我应该如何从哪些方面去应对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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