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13年开始在单位实习,实习一年之后转正,我们单位正常是内面七月份进行薪资调整也就是涨工资,但是我转正之后公司效益不好,单位就迟迟没有给我进行过薪资调整,直到16年三月份我以不加薪辞职为由和公司谈,公司才给我做了薪水调整由原来的3000涨到4500,但是涨工资的同时公司要求我必须签署一份保证书,要求我在2017年12月30号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辞职,如果在此期间我辞职,要求我返还从加薪那个月开始直到我离职这个月每个月1000元,因为我们是建筑单位,我目前正在一个项目上,我们项目目前是停工状态,从16年开始我们出现拖欠工资的状态,最多的时候工资拖欠达到半年时间,知道现在17年2月份,工资才发到16年10月份,我现在想辞职,我就想问问我签署的那份协议是不是不合理的,对我离职是否有影响,我是否需要赔偿公司,公司拖欠我工资是否需要赔偿我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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