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货款15万,对方在重庆解放碑,对方国有大型企业,和我方长期供货关系,第一次有供货合同,第二次没有合同,按惯例照第一次的价格,第二次供货对方有订单收货单,付了部分货款,余款对方说等通知付款,2012年的事,至今没通知我方付余款,现在以过诉讼时效不付,对方承认这事,就是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因为没合同规定付款时间,所以我方觉得不受诉讼时效约束,只要胜诉就行,律师费怎么付?

重庆-重庆 发表于:2017-03-03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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