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1月28日克扣的工资1535元。 2、确认2015年8月应发工资为4174.14元。 3、确认2015年9月应发工资为4600元 4、确认2015年10月应发工资为4600元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11月20日的工资42724.58元。 6、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11月20日克扣及未发工资的25%赔偿共11064.90元 7、确认本诉状第1至6个诉讼请求有,密不可分性 8、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到7的请求,可能没有前置,想法官合并审理,要如何做??

山东-威海 发表于:2017-04-04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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