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下我2012年7月3日进入公司上班、7一8两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社保、正常工作至2016年5月6日被公司非法解雇、注册地为外省的公司、劳动履行地在郑州、公司委托郑州当地一家第三方人事公司并以该第三方公司名称在郑州缴的社保。试用期两个月没有缴纳。就是说从进入公司起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存续期、2016年8月份向郑州社保稽查大队投诉公司补缴2012年7一8两个月社保、说过2年时效期了不处理。可我这实际劳动关系一直处于存续期、再说时效也应该从解雇的劳动纠纷发生日2016年5月6日算起吧也在时效期内呀。请问:1、过时效没有?2、以第三方公司名称缴社保是不是违反社保登记制度?两个公司均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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