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6年4月6日租了一套住房,一年8000元,后期因为怀孕回娘家需要转租,房东要求转租1年的,不同意租月,我们就在2016年10月(应该是8号还是几号来着)私自以月700转租给别人,转租了半年之久,租客的租金由我们自己收下了,期间我们没有交清的房租还是交与房东,在2017.4月份房东,我,租客三人来算账,却因为房东要求租一年,租客只租2个月起了纠纷,之后房东与租客达成协议以900元一个月重新签订合同,期间房东承认退押金给我,我就把租客的押金提前退了,扣除了160元水电费,后来房东却以我没有经过房东同意擅自转租为由拒绝退押金,请问这样做合理吗?
人
发表于 2017-04-20 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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