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本人有工伤案件 本人亲属的案件是;工伤保险伤待遇纠纷案件,职工事故发生在修订条例之前,社保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在修订条例之后,申请人认为社保机构对做出的待遇适用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申请人对社保机构作出的待遇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来,法院认为,社保机构对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在修订条例之后作出,根据新条例2011年1月1日的开始实施,社保机构在2011年1月1日前没有完成,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应该适用新条例的规定核定。 社保机构根据旧的条例对职工作出的待遇核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重做。、一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二审的判决;社保先前作出对职工的决定。只是让社保重新作出对职工的核定, 但没有说具体按哪条规定(项目和具体数额是多少)支付。 我我想请问?是应该依照 1 事故发生时的上一度规定的标准核定待遇对了? 还是 2,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时的上一度的标准? 3 再审法院 作出决定决定时的上一度的标准? 4 社保机构执行时的上一年度规定的标准(项目和数额执行)合法了。

山西-太原 发表于:2017-04-24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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