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安徽人,工作地点和就职公司的注册地址,均在北京,本人第一次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6.6.28日,合同期限为一年, 在此期间我本人无任何过失,不存在违约劳动合同上的任何条款。且合同规定工资于每月15日前发放,截止今日,3月份工资依然没有发放。若在2017.6.28日后,用人单位没有跟我主动续签劳动合同意向,我依然在公司工作,是否向我支付双倍工资,还是默认单位已经跟我续签,期限依然是一年,另外,在默认延续的这一年中,是否不存在员工无过失用人单位就不能强制性解除员工?倘若在2017.6.28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没有跟我续签意向,我个人也表示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我能得未发放的工资和不续签合同相应的补偿吗?

北京-北京 发表于:2017-05-08 11:27

问题相似?在线咨询获取针对性解答

北京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相关咨询

查看更多

北京推荐专业律师

查看更多律师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

热门推荐

没找到满意答案,您可以 在线提问

首页 > 法律咨询 > 咨询详情

免费服务热线:400-668-6166

我要追问
我要追答
注册
TOP
Copyright © 2008-2026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