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安徽人,工作地点和就职公司的注册地址,均在北京,本人第一次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时间是2016.6.28日,合同期限为一年, 在此期间我本人无任何过失,不存在违约劳动合同上的任何条款。且合同规定工资于每月15日前发放,截止今日,3月份工资依然没有发放。若在2017.6.28日后,用人单位没有跟我主动续签劳动合同意向,我依然在公司工作,是否向我支付双倍工资,还是默认单位已经跟我续签,期限依然是一年,另外,在默认延续的这一年中,是否不存在员工无过失用人单位就不能强制性解除员工?倘若在2017.6.28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没有跟我续签意向,我个人也表示不愿意继续在公司工作,我能得未发放的工资和不续签合同相应的补偿吗?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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