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离婚前申请的经适房,审批下来之前就离婚了,交钱的时候是我妈交的全款,他现在以申请人有他的名字为由要去去经适房里住,说有他名字就有居住权,这个有法律依据吗?还有孩子的抚养权在我这里,马上就18岁了,我长期在外地,他可以以照顾孩子为由强行去经适房里住吗
人
发表于 2017-06-14 17:28
向TA提问该房屋属于婚内申请,但资格的获得与付款在离婚后,实质上属于女方婚后财产。对于因为申请时有男方的姓名,是一种政策性房屋的资格审查,现双方属于离婚状态,本律师认为男方没有居住权。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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