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06年9月到大学里担任宿管工作到现在,其中订了三次劳动合同。14年那份劳务协议我觉得内容不合理,拒绝签字,现在协议已到期,学校说我已到退休年龄,我今年53,学校只给我5000元生活补助要我们走人,上班11年没有享受国家法定假和双休日,这样对我们合理吗?可以要求赔偿吗?

湖南-长沙 发表于:2017-06-17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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