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股东在企业法人不之情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了一个供货合同合同金额78000,但是实际不供货,B公司分三次打款到A公司。款项到A公司后,A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全部转到B公司员工小王老婆的卡上面用于B公司在某地的工程,工程做了一半,B公司员工小王还有3.1万在卡里,现在B公司与B公司员工因拨付给供应商的款项发生争议(实际操作中多了一万人工费)。B公司不认这一万多的人工费。因A公司没有向B公司发货,现在B公司想要向A公司要回已到全部款项,小王转账给两个供货商的款项都有记录可查。请问在这件事情中A公司 ,需要什么责任?如果要赔付的话要赔付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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