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欺骗职工在没有写明工资基数的情况下,要职工签名和写上日期,说好第二天补好工资基数也给一份劳动合同给职工的。可第二天后就没给。从入职第一天起上下班,包括加班都按时电子打卡。事隔4个月发第一个月发工资,到专用工资银行卡。可没有按入职前谈的工资发放。是入职前谈的三分之一多一点,要合同不给看,实在没法书面向劳动监察投诉,该单位对职工克扣,拖欠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保,不正式鉴订合同。 经劳动监察再三督促在九个月才通知职工拿合同,可上面写的工资基数是入职前的三分之一多一点。单位矢口否认工资基数为后补的。为此产生了劳动报酬的争议。 按照常理合同单位应一次性写完整,再由职工末尾签名和写上日期。现在鉴定可分两种方法: 1、将单位在合同末尾的“签名”、“日期”,与后补的“1630”进行笔迹时间鉴定; 2、将职工在合同末尾的“签名”、“日期”,与后补的“1630”进行笔迹顺序鉴定。 若第1项无法鉴定,是用的不是同一种成分的墨水书写,说明“1630”为后补的; 若第2项无法鉴定,是用的不是同一种成分的墨水书写,说明“1630”为后补的。以上两种方法可行吗?还有其它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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