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常年在外地,且工作时间不定时,随时都有可能加班,除作息时间:7:30-12:00,14:00-18:00。每月的各种节假日(包括法定节假日)都在上班,经常晚上还在开会(有会议纪录和会议签到表),却每月只算4.5个工作日的加班,另外3.5个工作日只能算作调休或补休。这种工作时间和做法违法吗?这种情况导致员工常年在外,一年只有30天的探亲和工龄长短不同的年休假,导致很多 导致很多家庭离婚、分居,家庭不和,不能照顾家庭、老人和子女。对于这种情况,我可以起诉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并要求单位给予赔偿和补偿吗?
人
发表于 2017-09-07 10:08
向TA提问可以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