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人因正当防卫致一人轻伤,在消除危险和威胁后及时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并承担了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但公安局在办理此案时,为了将正当防卫案办成故意伤害案竟刑讯逼供致控告人耳鼓耳膜外伤性穿孔,在取保候审期间去医院诊治时已经感染。后经检察院公诉,法院依据刑讯逼供所取得的非法政据,以故意伤害追究了控告人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在控告人刑事和民事责任结束后,就对公安局的刑讯逼供进行了刑事控告。所提供的证据是:一,被害人陈述,证明两个警察从晚上十时左右至早上八时左右二人轮换睡觉轮流对被害人进行刑讯逼供的犯罪事实。二,公安局在凌晨三时补发的传唤通知,证明整晚上进行疲劳审讯。三,医院开据的左耳鼓耳膜外伤性穿孔并感染的诊断证明。 但甘肃通渭县检察院竟以没有证据和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并给了不予立案和复议维持不予立案的书面答复。 在依法向法院自诉后,通渭和定西两级法院也以没有证据和犯罪事实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真不明白控告刑讯逼供究竟需要怎样的证据?被害人陈述算不算证据?医院诊断证明算不算证据?(因为伤情法医鉴定需要司法机关委托,但检察院和法院都不进行委托,所以无法鉴定,但法律规定耳膜穿孔属于轻伤)公安局凌晨三时补发的传唤通知证明整个晚上不让休息进行疲劳审讯算不算证据? 现在我们应该怎么办?怎样才能用法律讨到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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