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律师请帮忙看一下:一名53岁女性,在A厂上班多年,未签合同和缴纳社保,今年8月初在上班中,隔壁的B厂,因化学物品挥发(浓盐酸),造成其呼吸道粘膜灼伤,并且肺部出血。在第二医院住院救治好装出院。休养3个月,并且复查了3次。3个月后向B厂结算医药费和复查费,误工费等遭到拒绝,A厂老板说和自己无关,要求员工自己向B厂讨要。这个职业病鉴定是需要医学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对吗?现在距离事情发生已经有三个月了,现在去做鉴定还有有效吗?

浙江-宁波 发表于:2017-10-31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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