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3月份在公司让硝酸烧伤,造成右上肢3%II一III烧伤,4月底出院,出院时医生开了二个月的休假证明,在家抗疤治疗,7月份,休假到期,伤口还痛,和公司人事的人说了,然后叫我去医院开休假证明,补请假条,医生开了半个月,半个月后,去公司,生产部领导问我情况,我说现在还痛和痒,他就批准我再去医院开半个月,休到月底,到时候看情况,9月初,伤口增生明显,痒的历害,影响休息,过去和公司沟通,这样又休息了二个月,这样就到了十月底,11月初,开始上班,上了差不多一个星期了,期间伤口痒痛严重,每天睡眠不到二三个小时,身体实在顶不住,自己写了伤申请书,把自己上班的一个状况和身体状况写上去,要求休假,请公司领导批准,这月10号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了,十级伤残,二个月的停薪期,13号人事叫我过去商谈,和我说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赔偿是地区统筹职工平均工资的60%去赔付,即4000多的百分之六十,当时我就给予反驳,我说我了解到的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我自己停工留薪期工资是5300左右,然后她就转口说再去了解下,当时给我二个建议,一个调岗,二是自己辞职,然后按工伤十级去赔,我不同意,后天经过沟通,同意我工伤休假到月底,之后就不能再休工伤假了,然后自己也去医院开了证明,请假条写了提交上去,今天公司人事的人打来电话,以我鉴定的停工留薪期才二个月,然后我前面都休了6个月了为由(期间公司每月都有准时发工资和伙食补贴),要我就按她说的4000多的百分之六十来赔,我没答应,我猜想,保险基金那边肯定是按正常的劳动法规来赔付的,公司就是想领了后,扣掉一部分,所以才这么说,请问公司这要求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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