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山林纠纷案,原告(本人)已经江西省高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行政处理决定,原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决定后,原告(本人)仍然不服,又向江西省高法院申请再审驳回再审请求。我认为“重新处理决定”仍然采纳该孤证,作出“重新处理决定”与原处理决定相同或相似的决定,即:原决定争议山林全部归对方,重新决定争议山林一半归对方。请问能重新起动此重案

江西-吉安 发表于:2017-11-2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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