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5年大学毕业进了一家化工企业,就是我现在工作的单位,是一个新企业,现在还在建设,没有运行。当时我们一起招聘过来30几个人,加上13年14年还有毕业生过来一共100多人,被公司统一派到外地一家化工企业实习,因为我司没投产,总共在哪个公司培训了一年多,公司给我们交了培训费,我们15年七月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了一份培训协议,规定了三年服务期以及违约金。现在我的服务期未满,我想辞职,正常来说是需要缴纳违约金的,金额很大。但是我最近自己查了些相关的法律,有一个普通培训和专项培训的差别,我就是想要咨询一下,我们入职以后,统一进行的这个培训,目的应该是为了让我们适应岗位,掌握基本操作,缴纳的培训费也是统一交然后平均到个人身上做违约金,在法律上能归类为专项培训规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吗。这样做只是不是有不合理的地方
人
同省律师
同城律师
专长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