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所诉为实际从事的工作与应聘时约定不同,明显有失公允的事项。 背景:入职之前,本人是1号医院的在职的妇产科医生,主治医生职称。本人到2号医院申请做医生。 2号医院为公立国家二级甲等医院,下面有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简称中心),二者为同一法人代表,具体关系未知。 事实描述:入职面试的时候,经本人表达,院入职面试小组确认,本人应聘的是中医妇科、儿科。面试时有约定,入职后开设中医妇科门诊。 入职之后,开始医院安排在妇产科试用了两个月,倒班。 试用期倒班时,本人未明显犯错。此时妇产科有在职医生5名,其中主任1名,其它4名。妇产科明显表现出反感本人到妇产科的倾向,多次采取明示、暗示的方式要求本人离开妇产科,表示妇产科不予接受。本人多次向人事科及院领导征求帮助,多次磋商无果。 两月之后,本人试用期已到。本人通过试用。此时本人在妇产科已备受排挤。本人向院寻求出路,要求派遣本人去中医妇科门诊。此时院无中医妇科门诊,经院协商,试图将本人下派至下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一年(简称中心)。 本人有所疑虑,认为下派至中心已脱离医院,与合同不符,并且从事的已经不是医生职业。此时院领导与本人谈话,表示“你下派至中心之后,只管看病人,有专人会将病人介绍至你的办公室”。本人认为该说法并未偏离医生本业,故同意下派至中心一年。 下派至中心之后,本人发现所从事工作与院领导描述有所不同。中心领导要求本人从事包括建产妇生产前后档案、至各小区街道等进行公共卫生访视、进行全民体检等等工作,而不再从事医生看诊的工作。本人认为该类型工作与合同不符、与下派前院领导所述不符,予以拒绝。 中心领导与院领导、院人事科协商,院人事科与本人谈话,布置工作为:半天时间坐门诊,半天时间从事中心相关工作(建产妇生产前后档案、至各小区街道等进行公共卫生访视、进行全民体检)。考虑到是院的安排,本人予以接受。 后,工作之中,本人发现工作量较大,本人技术和岗位需求不符(因为建档需要是用电脑进行记录,本人电脑水平较差速度受限),且工作硬件条件不足(建档工作需要电话联系病人核对信息,此时本人办公室没有电脑、没有电话等必须办公设施,舒适性设施如空调等也不足)。本人直觉无法完全胜任该工作,故再次向院领导、中心领导提出减少工作量或更换工作岗位的请求,未成。中心领导意为,“加班就可以完成该类工作”,院也以各种理由拒绝。 本人只能继续从事现有岗位。 其他说明:本人在中心工作期间,各种配合福利并未满足。如未聘本人未主治医生职称,甚至连医生都不算是,会议、学习、福利等由院组织的活动均遗忘本人;主治医生工资福利较本人更高出许多;本人工资由中心发放,并未由医院发放,中心“谁给你发工资你就给谁干活”为由要求本人不再看诊,本人予以决绝;门诊未挂出本人名称,病人挂号无门;中心同事以“搞不赢”为由,多次给本人加工作,本人拒绝后,层层反映至中心领导,中心领导就向院领导反映本人“不配合工作、斤斤计较、关系搞不好”;中心领导多次明示、暗示本人调换工作岗位。 后本人与院领导、人事领导均多次协商,始终无果,院领导给出路为“在中心继续工作下去,时间无法确定”、“下派至较远的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开设门诊,医院不发工资,挣多少发多少”。本人认为以上途径与本人设想相差较大。 结果:本人有较大心里落差,多次与院、人事、中心领导争执及寻求解决途径无果。 请问,本人这种情况,应该如何解决最好?现在工作难以确定,跟医院闹起来又担心影响今后的就业(因为在进行信息核对时有可能说坏话),难以决断。 是否可以提起诉讼?
人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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