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弟是2015年在工作当中受伤致残的,2016年12月19日在法院立案起诉,由于被告三、四无法传票送达,中间公告两次开庭两次,第一次开庭为2017年5月11日,2017年8月24日,法院追加塔吊公司为第三人,2017年12月13日第二次开庭,由于律师当天才把所有证据重新提供,被告请求七日之内答辩回复,现在在等对方答辩,法院同意答辩后将进行我弟的伤残鉴定。由于个人感觉没必要把被告三、四列为被告!请问现在一年多了没结案,我可以重新变更起诉书吗?或者还可以撤诉再起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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