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7年前,受了工伤,伤残等级4级,对方企业没有给员工参保,那时家人也不懂,没有报警、企业也没有报工伤,约定了每年4000块钱,一直到退休私了解决,请问这样的情况还能报工伤吗? 我查阅了《工伤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个没有享受到,出了事情是就没再去上班仅此而已;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个也没有享受到,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条也没有,受伤那年44岁,十几年过去了,只怪当时不懂法,十分的后悔.... 每年4000块钱的费用,拿了17年 每年这个钱 时隔太久,还能争取到相应补偿吗?

浙江-嘉兴 发表于:2018-02-01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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