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法律问题;我在2016年12月在经营门店时给别家公司告我商标侵权(我门店有他的商标LOGO),经和解我赔偿了1万元,他的取证时间是2015年12月。但今年2018年我又收到对面说我侵权他的商标LOGO产品,取证时间是2015年11月。在之前和解后门店我已经是门店结业了,那这个案子对方是否重复告我,我是否要赔偿给对方。
人
发表于 2018-03-14 14:56
向TA提问你好,如果你之前赔偿且门店已经结业未再使用他人商标的,则无需承担责任。
同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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