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只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把未经我方质证的证据作为司法鉴定依据,导致鉴定意见不合法,不客观,不真实。司法鉴定委托程序方面有法律规定,司法鉴定依据的检材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鉴定材料经质证,确保真实完整,与案件有关联性,如果没有质证,则委托程序就违法了。由于本次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的处方未经我方质证,很显然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定程序严重违法!基本案情介绍:1.10月25号,许名叶陪同杨小了前往该诊所咨询,主诊游医生看了普济医院的检查单并给杨小了测量了体温后,告诉杨小了和许名叶:有点发烧,有些感染,连续治疗7天就全部治好的。之后,没有写门诊病历也没有说用什么药物治疗,就开具处方,没有给杨小了做皮试就直接打点滴。诊所这种没有书写门诊病历文书的医疗行为就已经存在明显过错,所以该诊所老板及当班医护人员所提供的证据都属于举证不能,都不能够被采纳。2诊所老板指始医生、护士一起伪造涂改处方,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10月29号许名叶在出事后两个小时拍下来的处方和东城区卫监所调查的处方一比较,东城区卫监所保存的医方提供的处方中都存在明显的伪造涂改。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法律不认可其他情况下的补记。以10月25号和10月26号的最为明显(详见我方复印件及原件)。由此可以说明更本没有注射青霉素而给杨小了滴注的是其他不明性质的液体,这就是在故意犯罪,诊所老板和医护人员除了负完全责任以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青霉素根本没有皮试就直接注射,这是严重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是造成输液反应~~急性肺水肿~~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肾衰竭、脑死亡等等疾病的直接原因,同时认为患者患有心脏病,给予静脉滴注青霉素(没做皮试)、左氧氟沙星等,每天用生理盐水500毫升同时未限滴速(加重心脏负担),连用4天。以至在第5天输液过程中,突发面色苍白,口唇青紫,意识丧失,心跳呼吸骤停。被群众发现告知医护人员 ,但医护人员并没有进行现场急救,胸外按压,心肺复苏(在公共场所,非医务人员也要求掌握的技术,居然诊所不会)。理应现场一边争分夺秒抢救,一边打120急救(车上可以进行接力急救)。而用私家车外送,车上不能救治,担搁了宝贵的黄金抢救时间,其后果要么死亡,要么产生严重后遗症,给后续治疗带来极大困难。负完责任

广东-东莞 发表于:2018-03-16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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