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您好,劳动者所取得的与其日常劳动数量、质量无直接关联的收入,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依此主张解除权: 依法在特殊情形下支付的津贴、补贴,如病假工资、伤残津贴、待岗生活费、出差补助费等;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的工资,如季度奖金、年终奖、业务提成等和工资支付条例相悖啊

湖北-武汉 发表于:2018-03-1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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