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之前在乐视公司任职手机促销员。后来公司倒闭了,欠了我们三个月底薪。直到前几天听一个前同事说他们几个人的工资通过找律师打官司要回来了。3个月的底薪是6000,最后还多补偿了两个月。每个人拿到了1w左右。他们好像是通过仲裁打赢的官司。所以我也想把工资要回来。问题是,我今天发现当时公司寄给我们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日期是2017.5.31.听别人说仲裁时效为1年。也就是说在2018.5.31之前 有效。现在超过期限了。。但是,期间我和同事们去过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投诉过公司,签过字也复印了身份证。可是后来没有下文了。 入职的时候乐视公司找的第三方给我们签的合同,叫做广州市达生市场推广有限公司。所以当时投诉的也是达生。现在同事们的官司已经打赢,有了案例。我也想要回来。请问可以帮帮我吗?
人
发表于 2018-06-07 17:20
向TA提问如果你是在公司解除合同日期时同时收到通知书,那么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超过仲裁时效,对方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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