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某一私企,任助理,由于经常强制性加班,使我提出了离职请求,然而这边企业以我手上具备公司的一些客户资源为由,拒绝我的离职请求,请问正常离职手续该如何处理?
人
发表于 2018-08-06 10:06
向TA提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1、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2、办理工作交接。3、退还员工证件及结清工资。4、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5、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企业在一个月内必须做出答复,一个月后不批准的,视为同意辞职;在一月内不批准辞职的,本人离岗走人的,视为自动离职。如果公司不同意离职,你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队投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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