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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政办〔2014〕100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中规定“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合法性一并进行审查;上述红头文件规定“分娩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是否合法?

福建-泉州 发表于:2018-09-07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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