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5-8月我在某旅行社工作了4个月,拖欠我5月份工资1000元 8月份工资2068元 5,6月社保未交,工资均有工资单,而且法人也在工资单上签过字,目前2份劳动合同均在公司手上,公司说以劳动合同定的1660的最低工资为准,来说我手上的工资单是错误的,并且公司损失的1500元由我个人承担,但是这个损失并非我一个人的责任,目前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了,11.8开庭,我想问下我这个2个月的工资和5.6月份未交的社保可以要回来吗?到时候仲裁是以法人签过字的工资单为准还是劳动合同为准发给我工资?
人
发表于 2018-10-18 10:02
向TA提问可以。正常是以劳动合同为准,具体要看当初劳动合同是如何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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