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小叔子有精神病,我婆婆在世时做其监护人;我婆婆已去世。婆婆去世前已由我侄女,即小叔子女儿改做他的监护人。现在我侄女欲出国,并透露出不想照顾她父亲的想法。我想问一下假如我侄女离开中国国境,是否相关部门会找到我先生承担一些管理照顾的责任?
人
发表于 2019-03-01 10:05
向TA提问可能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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