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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武汉市275号文:将234号文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个人住宅,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且为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唯一住房的,按照40平方米给予征收补偿。括号内"涉及房屋所有权、公有房屋承租权共有的",指的是什么情况下房屋建面要合并计算?立法精神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湖北-武汉 发表于:2019-03-13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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