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因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房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要求依法赔偿。法院判决该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应负什么责任?
人
发表于 2020-03-30 07:30
向TA提问你好,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无论是根据约定还是规章规定,您都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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