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8期

离婚彩礼纠纷

更新时间:2022-08-09  
导读: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而彩礼纠纷,具体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退还财物而发生的纠纷。那么,离婚时彩礼能否返还?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条件?离婚时不返还彩礼的情形?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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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飞与被告李莉经媒人霍某、宋某夫妻介绍于2014年2月14日(农历2014年正月十五)相亲,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后,被告母亲常月玲要求原告送彩礼定亲,经双方协商后于2014年3月6日去女方家送彩礼,现金总共68500元人民币,由原告母亲给媒人霍某转交给被告方,礼品有:鸡,鱼,烟,酒,奶品礼盒,水果礼盒,糖果礼盒,戒指一枚1054元,共价值人民币4134元。

编者按:彩礼返还的明文法律规定有三点,即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第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第三项要以离婚为前提。故离婚彩礼纠纷中,只要发生离婚事由,并满足第二项与第三项时。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如果您在阅读后,还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大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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