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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文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大律师网     2025-08-11

导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双方没有办理结算情况下,大部分是涉及到工程结算价款纠纷、质量纠纷、工期纠纷及索赔纠纷等,双方当事人大概率会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的监理文件作为证据用于支持己方或者抗辩对方请求,那么在争议解决中,作为证据的监理文件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如何认定 ...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在双方没有办理结算情况下,大部分是涉及到工程结算价款纠纷、质量纠纷、工期纠纷及索赔纠纷等,双方当事人大概率会提交项目监理机构签字的监理文件作为证据用于支持己方或者抗辩对方请求,那么在争议解决中,作为证据的监理文件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如何认定,笔者根据在工程管理行业的工作经验和转行律师后仲裁和诉讼经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阐述如下:

  01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十四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十二条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1.0.3条规定“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可见,建设单位(业主、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工程监理任务的委托方,工程监理单位是监理任务的受托方,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主张各自的权力。《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和建设单位的授权,对施工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1.0.5规定,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2.0.2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02监理文件资料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监理文件资料是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授权委托代理范围内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监理文件资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报审文件资料;分包单位资格报审文件资料;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文件资料;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工程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工程开工或复工报审文件资料;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文件资料;见证取样和平行检验文件资料;工程质量检查报验资料及工程有关验收资料;工程变更、费用索赔及工程延期文件资料;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文件资料;监理通知单、工作联系单与监理报告;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专题会议等会议纪要;监理月报、监理日志、旁站记录;工程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文件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竣工验收监理文件资料;监理工作总结等。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DB11/T 695-2025)2.0.3条对监理资料的定义“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工程信息记录”。监理资料可分为监理管理资料、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进度控制资料、工程造价控制资料及合同管理资料。监理资料不仅包括监理单位在履行委托合同实施监理过程中由自身形成的文件资料,还包括建设单位提供的作为监理工作依据的工程项目基建文件资料,以及实施监理过程中由施工单位报审、报验等形成的文件资料。

  0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对监理的规定有关规定

  其中1.1.5条规定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9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2.4.2规定“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3 规定“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3.1规定“告知: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0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对监理的规定有关规定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3监理人的指示: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4.4 商定或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在专用条款,对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权限及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事项进行确定的范围等。


  监理文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

  依据以上法律法规及规范规定,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依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所以监理文件的效力是来自建设单位的授权,其签字的文件在授权范围内对建设单位发生效力。

  曹化强律师

  高级工程师职称(土建施工),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

  曹化强律师主要承办民商事案件。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土建施工),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国家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国家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市政公用)执业资格。在建设工程领域具有 25年以上的工程管理经验。曾在北京某知名工程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总承包企业工作。任职监理工程师、工程部经理、项目经理等岗位。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本科,建筑与土木工程专业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培训。管理项目类型涵盖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高速公路、园林景观等,具有丰富的现场工程管理经验。其代理的建设工程领域案件,最大化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联系电话:18601291659;微信号:a1860129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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