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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类型和运用

大律师网     2023-11-02

导读:一、不当得利的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主要划分为给付型

一、不当得利的定义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损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主要划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判断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主要是判断给付是否欠缺给付目的,根据给付目的欠缺的种类,给付型不当得利又分为三种。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四]》,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得利原因又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二、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


(一)自始欠缺目的型不当得利


即在给付时就缺乏给付原因,即给付人给付时得利人就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例如给付时合同已无效、给付时合同已被撤销、给付时合同已不成立等,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该未成年人所做的赠与行为无效,即得利人应当予以返还。


(二)给付目的嗣后消失型不当得利


即在给付时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但完成给付后该原因灭失,致使给付目的不能达成:如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当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满时法律行为的效力灭失,或依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志而解除合同等。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甲方已支付货款,乙未发货,后甲乙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此时乙得利已丧失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甲支付的货款。


(三)给付目的不达型不当得利


即受损人是为了达到某种意图而给付,但得利人获得利益后,受损人的给付目的并未达成。最常见的即为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为达到承包工程的目的向介绍人支付的介绍费(好处费),最终工程未实际承包或者开工,此时承包人的给付目的未达到,得利人应当予以返还。



三、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类型


(一)得利人得事实行为产生的,例如得利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占有、使用、消费他人财产或者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专利、著作权)、人身权(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肖像、姓名、名誉等)—这种情况下可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


(二)因得利人得法律行为造成的,如得利人基于强制执行获得利益后,因强制执行的依据被撤销的,受损人可请求得利人予以返还。又例如无权处分的善意取得人取得物的所有权后,无权处分人因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获得的利益,应对权利人负有不当得利的返还义务—这种情况下可构成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三)因受损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受损人误将转给A的款项转给B、受损人误将他人财产认为是自己财产而加工升值,对于转错的款项、升值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


(四)因第三人的行为产生的不当得利,第三人代C支付给A的款项错误的支付给B;第三人误将受损人的肥料错误的施肥到得利人的土地上。


(五)因自然事件产生的不当得利,如突发天灾,A家中饲养的家畜慌乱中跑进B 的家中而被B占有。



四、不当得利的法律条款《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善意取得人),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无权处分人),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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