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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黄某某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一案——司机自首、不予批捕后获不起诉决定

大律师网     2025-09-30

导读:【案情简介】被告人黄某某,男,系一名普通货运货车司机。2024年X月,李某某通过货运平台接单,受雇于一名陌

【案情简介】


被告人黄某某,男,系一名普通货运货车司机。2024X月,李某某通过货运平台接单,受雇于一名陌生货主(在逃),要求其将一车冷冻品从沿海某市运往云南省边境地区。货主承诺支付高于市场价的运费,并提供了简单的货物单据(单据内容与实物不符)。黄某某在运输返程几个月后,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且全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现场检查,其运输的整车厢冻品均为来自境外疫区的牛肉制品,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黄某某随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辩护过程】


1. 家属委托与首次会见:某某被拘留后,其家属心急如焚,第一时间委托了辩护律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24小时内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黄某某。通过深入沟通,律师了解到几个关键事实:

· 黄某某仅为受雇司机,对货物的真实性质(系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疫区冻品)并不知情,其主观上认为运输的是一批普通冷冻食品。

· 在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时,黄某某并未抗拒,而是主动、如实地交代了自己接单、运输的整个过程,并承认了自己可能涉嫌犯罪。

· 黄某某在整个过程中只收取了正常的运费,并未参与货品的组织、采购、销售等环节,也未获得任何额外非法利益。

2. 精准提出辩护意见与取保候审申请:基于以上事实,辩护律师认为,黄某某虽然实施了运输行为,但其主观上缺乏走私犯罪的故意,且情节显著轻微。在侦查阶段,律师及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重点阐述了以下辩护观点:

· 自首情节:黄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盘问即主动交代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主观认知有限:黄某某作为一名普通司机,受雇于他人,其对货物性质的认知能力有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走私的主观故意。

· 作用与地位次要:在本案中,黄某某仅是被利用的运输工具,起辅助、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 无社会危险性:黄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无再犯可能性,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险。

3. 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的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辩护律师立即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申了上述辩护理由。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黄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情节,无逮捕必要。最终,在黄某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3天,检察院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日,公安机关对黄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黄某某得以释放回家。

4. 审查起诉阶段的最终不起诉决定: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律师通过阅卷,进一步巩固了辩护观点,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检察官经过全面审查,最终认定:

· 黄某某的运输行为客观上构成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

· 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受雇司机,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

· 其本人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对黄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案件结果】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黄某某无需被判处刑罚,其个人档案中也不会有犯罪记录,对其本人及家庭的未来生活、工作将不会产生严重影响。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货运司机因不明真相而卷入走私犯罪的案件。其成功办理的关键在于:


1. 抓住黄金救援期:律师在当事人被拘留后第一时间介入,通过会见掌握关键信息,为后续辩护打下坚实基础。

2. 精准识别法定情节:及时、准确地提出“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是本案取得良好结果的核心。

3. 充分利用“无社会危险性”原则:在批捕阶段,成功说服检察院对当事人不予批捕,使其在诉讼初期即恢复人身自由,极大地缓解了当事人的精神压力,也为后续争取不起诉创造了有利条件。

4. 有效区分罪责与情节:辩护律师成功地将当事人的角色(受雇司机)与主犯(货主)进行切割,强调其主观认知有限、作用次要,最终促使检察院作出了罪轻不起诉的决定。


此案例充分说明,在刑事案件中,即使当事人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只要其具备法定的从宽情节且情节显著轻微,通过专业、及时的辩护,完全有可能争取到不予批捕乃至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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